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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新政或推存量税 30余省市集训房产税评估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国务院督查组对16省(市)房地产调控督查已收官,业内对于房地产调控后续政策出台的呼声越来越大。近日记者获悉,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正式开班。中国房地产税改革专家组成员与顾问曲卫东表示,此次开班主要是为房地产税试点向全国铺开提供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此外,培训班一位授课人士透露,此次集训的目的是在既有房产税试点向新增住房交易征税的基础上,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记者获悉,在既有房产税试点向新增住房交易征税的基础上,近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从而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有不同——存量房征税

  上述培训班一位授课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在上海、重庆2011年启动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开展对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一年一征;在土地出让收入日益萎缩之下,为地方政府发展教育、基建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来源。该人士称,在明确原则后,下一步要研究政策的执行步骤,以在适当的时机向全国铺开。

  何为“存量房”?

  顾名思义,相对于增量房而言,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在存量房的定义上,除了对城市所有已购房地产采取‘普遍征收原则’,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加大征管成本和增加寻租空间外;也可对开发商已建未售的房地产设置一个销售期,并对逾期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从而有力地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或对购房者的二套(含)以上住房征税,从而提高闲置住房的出租率。”曲卫东说。

  “对存量房开征房产税,将使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更加谨慎,将对投资、投机型购房者有一定威慑作用。”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对记者表示,从宏观角度来看,限购是控制“买”,房产税是控制“卖”,“买”向“卖”的转变,增加房屋持有成本,不仅有效控制投资、投机性需求,还能真正使房地产交易更为良性,更加市场化。

  征收开展有难度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之前一份研究报告中也分析道,未来推进房产税改革、使不动产税成为地方政府(首先是城市政府)的主体税种,既是国际惯例,也是优化我国土地收入结构的重要举措。贾康认为,对于我国,房产税改革一方面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地方财源主力税种,使地方税体系得到重大推进;另一方面,强化了土地及其附属物保有环节的税制而有利于优化土地收入结构,通过稳定的、可持续的房地产税收收入弥补政府因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带来的财力缺口,培养地方政府长期行为,并抑制房地产投机和优化收入再分配。

  “事实上,房产税改革之所以会在现阶段加快推进,其动机和房地产调控、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等并没有太直接的联系,增加税收才是主要的目的。同时也是为土地增值税的取消做准备,土地增值税一取消,房产税就需要跟进。”上述人士说,房产税的测算指标可能会“以不减少过去已形成的房产税收为标准”。也就是说,在一系列减税措施之后,将以开征房产税作为一个增收渠道。

  陈杰在海南座谈会上指出,“2012年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税收任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财产行为税同比增幅可能会全面下降,要把握好财产行为税改革和2012年全国保经济增长、保稳定的关系……要注重分析形势,根据形势来确定工作任务,不能像鸵鸟一样,把头钻到沙子里面,自顾自。”

  上述人士说,“加快推进各地试点,是为了在各地财政收入减收的情况下给地方政府开拓一个增收渠道,这样地方就不用仅指望中央来帮地方对付未来可能面临的财税减收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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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新闻

  上海重庆第一批试点

  2011年1月27日晚,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市和重庆市的试点方案同时亮相。1月28日,两地开始正式实行征收办法。

  上海方案要点

  征税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重庆方案要点

  征税对象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税率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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