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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共同出资买房子分手后增值部分怎么分

小强和小玲(均为化名)在谈恋爱时共同出资,支付了买房的首付款。房子随后增值不少,可两人还没等到结婚就分手了。这套房子究竟是算按份共有还是算共同共有?贷款阶段的增值数额如何分配?近日,福州市中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

小强和小玲曾是情侣,2009年6月,两人共同出资交清了房子的首付款,以每平方米9679.83元的单价,购买了位于福州市中心繁华地段的一套将近95平方米的商品房。其中,小强支付了35万多元,小玲支付了20万元。余款36万元由小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2011年4月,小强和小玲分手。随后,双方为该房产的分割问题对簿公堂。

双方各有一套算法

诉讼中,小玲请求在不改变购房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小强,小强表示愿意接受。对于房产从购买之日到诉讼之时每平方米增值4000元,双方也均表示认同。

小强说,这套房子共增值了近38万元,是对于已经付清购房总价款而言的。小玲一共只支付了20万元的购房款,其余的款项都是由自己支付的。2011年6月,他已提前一次性偿还了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因此,36万元贷款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的权利也应由他独立享有。双方的出资应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份额应以小玲出资20万元占诉争房屋实际总价款的比例为基础进行换算。

小玲则认为,当初购买该房是作为婚房使用的,因此该房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退一步说,即使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余款36万元是以小强作为借款人、自己作为担保人、诉争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的。对于这部分债务,自己需要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因此其产生的收益双方应等额享有。她的出资额为20万元加上18万元共38万元,由此算出她与小强的出资比例应为41.652%和58.348%。

法院给出正确分割法

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虽系小强、小玲共同购买,但双方并不具有家庭关系,且双方也未对诉争房产的共有性质作出明确约定,因此视为双方对诉争房产按份共有。诉争时,该房产尚处于还贷期间,未还贷部分的增值利益尚未实现,因此已还贷金额应计入增值额,未还贷部分不应计算增值额。

因此,该时点的双方出资金额应分别为小玲20万元,小强39.9824万元(首付35.2324万元+已还贷本金4.75万元,小强未主张将还贷利息计入出资金额,故未加上已还贷款利息),据此计算出双方的出资比例为小玲33.34%、小强66.66%。双方均确认诉争房屋现每平方米增值4000元,也就是说该房子共增值了37.7万元。因此,小玲享有的增值部分补偿为8.26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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